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評估機構之評估業務實施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應事先通知評估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