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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水利目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29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29條
法規: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29條
本規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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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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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及事業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及撤銷,應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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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或事業執照如有遺失,應報請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補發。
第24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由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依法撤銷,或自來水事業經核准歇業,均應將自來水專營權證及事業執照呈繳內政部、…
第25條
申請人向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領取、換發或補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及事業執照時,應繳納證照費每件壹百圓。
第26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申請書、專營權證及自來水事業執照之格式由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訂定之。
第27條
自來水法公布施行前原有自來水事業申請核發專營權證及事業執照依本規則之程序辦理。
第28條
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及事業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及撤銷,應逐案送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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