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6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為實施區域供水或統一經營,應歸併之自來水事業之專營權證,應限期繳銷,由改組後成立之自來水事業申請換發專營權證。應歸併之自來水事業,如延不繳銷專營權證,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得主動註銷之。應歸併之自來水事業所登記之水權,應依水利法規定辦理移轉或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