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5條 法規: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5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查驗之自來水工程設施,如發現有未符規定情事者,應通知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於九十日內改正完成,經複驗合格後發給自來水事業執照。前項自來水工程設施如經查驗認與正常供水及公共衛生尚無妨礙者,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得准興辦自來水業者先行供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