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2條 法規: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條 主辦機關為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