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終止強制接管營運:
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
三、經主辦機關認定無接管營運之必要。
主辦機關於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送達民間機構與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及有關機關:
一、終止強制接管之事由。
二、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
三、終止強制接管之日期。
四、其他由主辦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
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11條
第11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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