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條例 第4條 法規:市區道路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4條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