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條例 第16條 法規:市區道路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6條 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並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