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法規: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5條 管線或設施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規定者,主管機關依其減徵期間減徵百分之七十五之使用費:一、使用人主動將所設管線地下化,且於所在區、鄉(鎮、市)路段內,三年內未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處分三次以上,自完工之年度起,其地下化管線減徵二年。二、兼作照明燈桿或裝設公共監視系統之電線桿或電信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