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母法 第12條 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所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之一宗建築基地。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內之地區。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割之地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