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9條 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59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