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0條 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50條 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未經領得登記證、認可證或經廢止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或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委任或僱傭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其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並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拒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