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8條 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管理組織 第38條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