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0條 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管理組織 第30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