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4條 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第14條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