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1條 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第11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