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5條 前二條規定之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管理服務人員於換發認可證前五年內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回訓講習達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認可證。管理服務人員逾期未換發認可證者,得依前項規定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