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第3條 法規: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3條 公寓大廈內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之住戶(以下簡稱經營危險行業住戶)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應向經財政部核准或許可設立登記之保險業辦理投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