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第2條 法規: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之範圍如附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