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第5條 法規: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5條 公共場所獨立式親子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於男女廁所外單獨設置。二、設置至少一個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兒童馬桶、兒童洗面盆及照顧者使用之馬桶、洗面盆。三、不得與無障礙廁所合併設置。但該無障礙廁所非依法令規定應設置者,不在此限。四、具獨立之出入口,通路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出入口淨寬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