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許可案件,每件依附表一繳納規費。前項申請,跨越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範圍者,其面積應合併計算,並以濱海陸地基準為認定依據,每件依附表一繳納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