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第7條 法規: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補助業務,並按月編製執行進度表,於次月十日以前送中央主管機關;年度終了時,應編製年度執行成果,於次年一月二十日以前送中央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