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 第16條 法規:下水道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工程及建設 第16條 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臨時使用公、私土地時,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提供使用之土地因而遭受損害時,應予補償。如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