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標準依下水道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一、污水:指家庭污水或事業廢水。二、污水管渠:指專供排洩家庭污水或事業廢水之管渠。三、雨水管渠:指專…
- 第3條用戶排水設備之新設、增設、改設或拆除,應依本標準規定設置。
- 第4條污水管渠及雨水管渠應分開設置,不得混接。
- 第5條埋設用戶排水設備所需之土方,以原開挖之土方回填,舖面應採透水性設計。但開挖土方數量不足或不符透水性設計土方規格者,得不以…
- 第6條用戶排洩之下水水質超過下水道機構公告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者,於排入下水道前應設置預先處理設施。
- 第8條不同管材管渠間之接合,應採用特殊接頭或以陰井連接之。
- 第9條鑄鐵管及其管件設置於地上者,應有防銹保護層,並於接頭處或適當間隔處以鐵件或適當之固定座固定;埋設於地下者,應加焦油保護層…
- 第10條埋設管渠時,開挖底面應與設計之管渠中心線及坡度一致,回填時應分層夯實,管溝地質鬆軟者,應加適當保固措施。
- 第11條用戶排水管渠應以順向接入人孔或陰井,接入高度不得低於主管之水位,且不得凸出內壁,其接合處應有防滲防漏設施。但管渠採塑化類…
- 第12條陰井應確保各種匯流管順暢接入,不得造成流水逆流或阻塞,並具有易於清理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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