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5條用戶應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雨水以重力流方式排入雨水排水區域內距建築基地最近之雨水下水道。
- 第36條雨水管渠採用U型渠或LU型渠,依計畫逕流量設計其斷面;採用圓型管者,其設計規定如下:┌───────────┬─────…
- 第37條雨水管渠之流速採計畫逕流量核計時,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一、最小流速每秒零點八公尺,最大流速每秒三點零公尺。二、埋設坡度百…
- 第38條雨水管渠坡度偏大,造成流速過大時,應以階梯跌降,以垂直跌降三十公分、水平六十公分配置之。
- 第39條雨水管渠應於起點及一定距離之直線、轉角或跌降處設置陰井或人孔。同一管徑直線部分應設置人孔,其管徑六百毫公尺以下,最大間距…
- 第40條雨水下水道之人孔設計,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
- 第41條雨水陰井設計規定如下:┌─────────┬────────────────────┐│內寬(公分x公分)│適用範圍│├…
- 第42條雨水陰井底部應設置十五公分以上之沉砂槽。
- 第43條雨水管渠進水口應以五至十公尺設置一處進水口或格柵進水口,並以坡度向進水口處微降,以利雨水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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