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設施之控制設備規定如下:
一、處理過程之控制,應考量處理過程之特殊性、控制方式之種類與信賴度及維護管理難易等因素,得選用下列之單項或組合:
(一)單獨控制。
(二)程序控制。
(三)連鎖控制。
二、處理設施之操作方式,依設施規模、用地條件、設置內容、作業型態及作業環境等而定。
為達到順利運轉及合理維護管理,得選用下列之單項或組合:
(一)現場手動控制方式。
(二)遠端控制方式。
(三)自動控制方式。
三、控制機器之選定,應考量控制目的、反應特性、使用範圍、操作能力、可信度及管理難易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