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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作業辦法
第9條
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作業辦法 第9條
法規:
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作業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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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經評選為特優或優等之自然人、私法人、民間機構或團體,發給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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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國內從事地圖編印之自然人、私法人、民間機構或團體。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辦理優良地圖評選,並於評選活動開始前二個月公告之。前項評選種類如下:一、單幅地圖:指將實際地表資訊以…
第4條
參加編印優良地圖評選之自然人、私法人、民間機構或團體,應檢具報名表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前二年內編印之地圖,向中央主管機關…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優良地圖之評選,得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辦理評選事宜。
第6條
評選之項目及配分如下:一、主題內容:三十分。二、製作品質:三十分。三、視覺設計:二十分。四、技術應用及研發創新:二十分。
第7條
評選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經初評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者,取得複評資格。前項取得複評資格者,經複評成績最佳且達九十分以上者,…
第8條
經評選為特優或優等之自然人、私法人、民間機構或團體,發給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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