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7條 評選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經初評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者,取得複評資格。前項取得複評資格者,經複評成績最佳且達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成績次佳三名列為優等。報名數不足四名者,其優等名額以報名數二分之一為上限。前二項評選結果應公開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