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條 參加編印優良地圖評選之自然人、私法人、民間機構或團體,應檢具報名表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前二年內編印之地圖,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前項參與評選之地圖,以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送存中央主管機關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