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55條 法規: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四章 獎勵 第55條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既成巷道,經都市計畫規劃為可供建築土地,於重劃後其鄰近計畫道路已開闢完成可供通行而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由重劃會申請主管機關通知有關機關依法逕依重劃分配結果辦理公告廢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