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18條 法規: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二章 重劃會之組織及職權 第18條 籌備會、重劃會如有違反法令、擅自變更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計畫書或廢弛重劃業務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警告或撤銷其決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整理,必要時得解散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