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16條 法規: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二章 重劃會之組織及職權 第16條 重劃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理事、監事為政府機關或法人者,得由代表人或指派代表行使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