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12條 法規: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二章 重劃會之組織及職權 第12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除依章程規定外,得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十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開。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開之通知時,會員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經會員大會決議之提案,於一年內不得作為連署請求召開會員大會之提議事項或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