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 第7條 法規: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7條 耕地租約租期屆滿,除出租人依本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並有繼續耕作之事實者,應申請租約續訂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