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890426訂定) 第11條 法規: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890426訂定)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1條 耕地租約經依法終止、出租耕地經政府全部徵收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出租人收回自耕、承租人受讓全部出租耕地、租佃關係消滅或耕地全部滅失並辦竣滅失登記者,由鄉(鎮、市、區)公所將租約登記簿租約登記事項予以註銷,報請縣(市)政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