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實施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航攝或遙測申請案件,經審查不符合前條規定者,應通知辦理單位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