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2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其辦理程序準用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必要時,並得會同當…
- 第33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重劃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指重劃計畫書、圖公告期滿之日,依土地登記簿記載為祭祀公業或取得原因為繼承之…
- 第34條重劃工程完竣後,各項公共設施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交由各該主管機關接管並養護之。
- 第35條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核發對象,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準。但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提出…
- 第36條實施重劃期間,依法得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重劃計畫書、圖公告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列冊送交該…
- 第37條重劃後之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重劃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地價稅或田賦。前項重劃…
- 第38條本細則所定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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