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27條 法規: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第27條 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確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分配結果重新編號,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及變更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換領土地權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費;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其原土地權利書狀無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