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區土地之分配結果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前項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查處。
其涉及他人權利者,應先發交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立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處。
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之調處如有不服,應當場表示異議。
經表示異議之調處案件,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20條
第20條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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