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19條 法規: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 第19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即將分配結果,於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重劃區之適當處所公告之,並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