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重劃區內之土地,均應參加分配,其土地標示及權利均以開始辦理分配日之前一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
- 第1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開始辦理分配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
- 第16條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依第十一條規定提供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經分配結果,實…
- 第18條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按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為準,其調整分配方法如下︰一、重劃前土地已有建築物,且不妨礙重劃計畫…
- 第19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即將分配結果,於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重劃區之適當處所公告之…
- 第20條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區土地之分配結果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
- 第21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
- 第22條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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