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並責令恢復原狀:一、未經許可,私自變更重劃農地之使用者。二、違反依第九條規定之公告,致妨害農地重劃之實施者。三、以占有、耕作、使用或其他方法,妨害農地重劃計畫之實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