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 第37條 法規:農地重劃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農路、水路管理維護 第37條 重劃區農路及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其用地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原登記為國有、省有及鄉(鎮)有者,應辦理註銷手續。前項農路及水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或指定機關、團體管理、維護之。其費用由各該政府列入年度預算。重劃區內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其用地登記為農田水利會所有,並由農田水利會管理、維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