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 第19條 法規:農地重劃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 第19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開始辦理分配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但抵押權設定之登記,不在此限。前項停止登記之期間,不得逾八個月。第二項之停止登記期間及前條之開始辦理分配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停止受理登記開始之日三十日前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