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 第10條 法規:農地重劃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選定重劃區 第10條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地重劃,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之;其獎勵事項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前項所稱自行辦理,指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而其所有面積亦達私有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者之同意,就重劃區全部土地辦理重劃,並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而言。 本條定義的名詞 自行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