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第4條 法規: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條 前條申請資料不完備或內容欠缺,其能補正者,受理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