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技師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辦法 第4條 法規:測量技師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受理申請,經審查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應發給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證明書。不符合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前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審查認可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