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技師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辦法 第2條 法規:測量技師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條 測量技師考試或檢覈及格,並曾修習一定學分或時數之專業科目者,得檢具申請書、測量技師考試或檢覈及格證書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申請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一、公、私立大專校院之學分或時數證明。二、地政機關辦理之專業訓練時數證明。測量技師曾在地政機關擔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以上,且實際從事地籍測量工作二年以上者,得以其經歷代替前項一定學分或時數之專業科目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