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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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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19條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19條
法規: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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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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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國有耕地租約租期屆滿,除依本辦法規定不再續租者外,承租人有意續租者,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約。
第14條
國有耕地地租,應於開始繳納日起一個月內繳清。承租人未依限繳納者,應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規定加收逾期違約金。
第15條
承租人承租耕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得依有關規定申請減免當期地租。承租人承租之耕地,申請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
第16條
放租耕地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土地一部或全部崩塌或流失時,承租人得請求變更或終止租約,放租機關不負回復原狀之義…
第17條
第十條至前條規定之事項,應於耕地租約中定明之。
第18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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