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測繪業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測繪業名稱及所在地。二、測繪業為公司組織者,記載公司統一編號。三、負責人姓名。四、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五、營業範圍。六、核發機關、核發年月日及登記證字號。